2)第245章 查勘审断事艰难(三)_宣和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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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可减等处罚,这就包括大部分公罪和一部分较轻的私罪。三品以上官自然获“议”的特权,而五品以上官有“请”的途径。

  七品以上官则获得减刑特权,不仅如此,他们的亲属亦根据官员品级及其与官员的亲疏分别享受不同的特权。

  同时,“议”、“请”、“减”、“赎”四章与官当法配合,构成对官员的法律特权体系,即士大夫犯罪先以官职来抵当减刑,减至流罪以下,再使用赎刑权。

  审判之后还可以用钱财赎刑,也就是缴纳罚金抵充流刑以下的刑罚。

  但是蔡京明显认为孔家所犯的罪行不能使用对官员士大夫的这些优待措施。原因也很简单,孔家所犯的罪行,乃是十恶之中的不义,是不能减轻处罚的罪名。

  宋刑统有明文规定:九曰不义。谓杀本属府主、刺史、县令、见受业师,吏卒杀本部五品以上官长。郑侠作为朝廷钦差,一路提点刑狱,被孔家伏杀,很明显属于刑统规定的不义罪,不适应对士大夫的法律优待。

  不义罪按刑统规定,只要伤害构成而没有杀死,绞,杀死则是斩立决。

  故而蔡京认为:孔若蒙为主谋,且有私藏甲胄弩弓等大罪,斩,其余涉事人等一律绞,未涉事而且没有其他恶行了,流两千里,有其他恶行的,绞。

  蔡京的这个看法得到了所有推官们的支持,于是蔡京执笔,拟定了判词,所有的推官及范纯礼签字画押,将置勘院所拟判词送刑部大理寺复核。

  完成了这件事,几位官员们在置勘院等待事情结束,范纯礼说道:“天下奏案,必断于大理,详议于刑部,然后上之中书,决于人主。凡天下狱事有涉命官者,皆以其狱上请。先下刑部,令详议官投钧分之,略观大情;即日下大理寺,详断官复投钧分之,抄其节目,以法处之,皆手自书概定;复上刑部。详议官再观之,重抄节目、贴黄,六人通观,署定乃奏。其有不当,则驳下更正之。恐怕吾等还要在此处呆几天。”

  按照通常的惯例,经过刑部的大理寺的复核,确实需要不短的时间,但是这个案子,未必会如此慢。蔡京笑着说道:“范知府倒是想的好,恐怕又是偷得浮生半日闲,恐怕明日就会召集两制以上大臣决狱,将此案了解。”

  蔡京倒是说得没错,刑部收到判词后,当即和大理寺、台谏一道审查了判词,见没有什么程序上的问题,就匆匆结束了三司推事的程序,当天就将置勘院的判词送达中书门下,交给宰执们。

  政事堂的宰执们大概看了一下判词,所有的宰执们都在置勘院的判词上写上一个下字,并且画押。下并不是不认同置勘院的判词。

  按照中书门下的制度,得‘上’字者,则皆贷;‘下’字者,并依法;‘中’字,则奏请有所轻重;‘聚’,则随左右相所兼省官商议;‘三聚’,则会三省同议。宰执们认为下,就是认可了置勘院的判决,报请赵佶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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